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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23條
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 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

二、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三、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但討論 與票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案時,未 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亦應退席。

四、討論與票決副研究員長聘案(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 之副研究員單獨提出之長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相同或較 低者均應退席。

五、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 應退席。

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處務會議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 聘、升等及長聘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 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但審查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事宜時,未獲長聘之副研 究員不計入七名研究人員之人數。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

研究所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 )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 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所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

研究所合聘人員參與所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所 陳請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