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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2條
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 (處) 」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

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成立研究所籌備處 。

二、院長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

三、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經相當期間籌備,已充分完成設所 計畫時,即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 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