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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35 年 07 月 02 日)
第6條
秘書室置秘書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該室各科事務及交辦事項;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 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