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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35 年 07 月 02 日)
第10條
拱衛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辦理護衛陵 墓,保護園林,並協助陵園警備治安事務;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五人 至八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上校隊長一人;中校副隊長一人;少 校或上尉中隊長三人;上尉或中尉分隊長九人;上尉副官一人,上尉書記 、軍需各一人;准尉司書一人;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