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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 90 年 10 月 24 日)
第6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纂修十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專門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協修十八人,秘 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協修九人,秘書一人, 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專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修十四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 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