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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4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 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