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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21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 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 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前條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