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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4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 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 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 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 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 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