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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組織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9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