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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組織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12條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