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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 86 年 07 月 22 日)
第2條
本小組以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為當然委員。置常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常委會 ) 由各政黨協商推薦常務委員六十人組成,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國民大會 開會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委員如缺席三次者,以自動辭職論 ,由各政黨推薦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