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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2條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分組 審查應設下列三組:

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

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

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提 案。

各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應向修憲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並即進 行綜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