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 79 年 03 月 03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 ,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4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5條
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 定之。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7條
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8條
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第9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