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特種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 年 04 月 11 日)
第1條
一、本辦法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二、特種審查委員會任務為審查憲法有關之提案。

第3條
三、特種查委員會委員依左列方式產生之: (一) 本次臨時會主席團主席。 (二) 有關憲法提案之領銜提案人。 (三) 代表自由登記參加。

第4條
四、特種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七至九人,其人選由委員推舉之。

第5條
五、特種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6條
六、特種審查委員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 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7條
七、特種審查委員會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8條
八、特種審查委員會會議,以公開方式進行之。

第9條
九、特種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之經過及其結果,繕具報告書,分別報請大 會決定之。

第10條
十、特種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會議。並由秘書 處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協助辦理議事工作。

第11條
十一、本辦法由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報告大會後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