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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81 年 04 月 02 日)
第3條
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 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