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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8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表決 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