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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 ,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 同立法院安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