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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戒嚴令  ( 38 年 07 月 07 日)
第1條
查全國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實施戒嚴,並 劃長江以南各省為警戒地域,前經於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依據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明令公布在案。復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將蘇南、皖 南、鄂南各縣及湘、贛、浙、閩、粵、桂六省全部,一併劃作接戰地域, 特公布之。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