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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23條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 護或變更者,處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 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