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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21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 他相關活動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