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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20條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 (捕、撈) 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 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 、管理、養護。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沒入採 (捕、撈) 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