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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