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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5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 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 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