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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 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 過中華民國領海。

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 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 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

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於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 展示其船籍旗幟。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 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