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 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 令加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