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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 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 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