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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2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 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 道通航制。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