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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及鄰接區法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