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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考試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85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87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88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89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