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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國防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38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第139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140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