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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邊疆地區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69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