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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教育文化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 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 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