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下午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虎尾鎮忠孝路XX號碼為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忠孝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欲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之際,反應不及而緊急剎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肩胛骨閉鎖骨折、頭部外傷合併顏面撕裂傷、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各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 三、
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10年9月2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
- 本件告訴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