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介紹藥腳吳O堂、張O馨與藥頭楊O玲(本院另行判處罪刑在案)聯絡後,由其等於民國108年6月25日14時14分、19分、15時0分、21分、16時0分、14分、23分、31分、41分許,透過手機彼此相互聯繫,且於通話結束之稍後,由楊O玲前往雲林縣○○鄉○○路XX號麥寮鄉農會前,以新臺幣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吳O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本件被訴幫助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10年2月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0年3月24日繫屬本院,被告於審理中之110年9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完整姓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