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沈O霖(所涉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另行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1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南鎮新崙路XX號路燈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被告甲OO騎乘自行車,沿雲林縣斗南鎮新崙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本應注意自行車應裝設反光標誌,而依當時如上揭所述路況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仍行駛於道路,告訴人之車O因而閃避不及,撞及被告之車O,雙方均人車O地,致告訴人受有右眼底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2號卷第265頁
- 本院110年度他調字第4號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