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神像乙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應補充工資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爰審酌被告有詐欺案之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詎其仍不知警惕,復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冀圖不勞而獲,以詐術騙取被害人之財物(即1萬3,000元及神像1尊),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其行為誠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O畢業,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並參酌被告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財物損失(見偵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於本案詐欺犯行之直接利得為1萬3,000元及神像1尊,均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