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被告甲OO亦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 |被告丙OO見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20日10時41分許,在雲林縣○○鎮○○路XX號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員會,針對被告丙OO與乙OO夫妻之子李O明債務糾紛事件試行調解時,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乙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被告甲OO頭部,致被告甲OO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害,被告甲OO亦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將被告乙OO推倒在地,致被告乙OO受有頭部外傷、頸部肌肉拉傷、胸部肌肉拉傷、臀部挫傷等傷害,並辱罵被告乙OO:幹妳娘機掰等語,而被告丙OO見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被告甲OO:幹妳娘、幹妳娘機掰等語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丙OO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丙OO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即被告甲OO、乙OO及被告丙OO達成調解並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第69頁、第71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丙OO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丙OO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刑法第314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