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甲OO及方O斌因工作關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犯罪事實:甲OO及方O斌因工作關係而同住在雲林縣○○鄉○○村XX號
- 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凌晨3時20分許,2人因使用廁所之習慣發生爭執,詎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推擠方O斌並以手臂勒住方O斌之頸部,致方O斌受有頸部挫傷、左手指挫傷、左O挫傷及左O腿擦傷等傷害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O斌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考,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且與上開積極證據相吻合,其自白應屬信O可採
- ㈡
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㈡
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被告於肢體衝突結束前多次推擠及以手臂勒住告訴人脖子之行為,是被告於緊接之時O地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各舉止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 ㈢
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被吿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3月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8年6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係故意犯罪,並非僅過失所致
- 且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甫滿1年即再犯本案,顯見執行結果不足使被告警惕收斂,其對刑罰之反應不佳,確具有特別惡性
- 案經綜據以上所有情節加以判斷後,可見被告於本案所犯者,加重本刑並未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應O擔之罪責,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傷害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述之傷害,自應予以非難
- 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 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手段係徒O為之,且告訴人所受傷勢尚屬輕微
- 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高O畢業,職業為工,貧困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被吿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3月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8年6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係故意犯罪,並非僅過失所致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