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之愛買卸貨區,因細故與李O唐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鐵棍毆打李O唐腿部,致李O唐受有右側後小腿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李O唐業於庭外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卷第21頁、第25頁至第2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愛買卸貨區,因細故與李O唐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鐵棍毆打李O唐腿部,致李O唐受有右側後小腿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