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日4時25分在桃園市○○區○○街XX號,持西瓜刀揮向告訴人徐O峰,致告訴人徐O峰受有頭部損傷、頭皮10公分撕裂傷、腹壁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徐O峰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和解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卷第95、99、115至119頁)附卷可稽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三、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