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號一號公路XX號南向59.7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李O珠,甲OO車輛遂自後追撞陳O易車輛,致陳O易車輛失控撞擊路旁圍欄後翻覆,陳O易因此受有左臉及左O擦挫傷、左O臂挫傷、左手擦傷等傷害,李O珠則受有右頸部挫傷、右手擦挫傷、右胸挫傷合併第四、第五節肋軟骨骨折等傷害
- 嗣警方O場處理,甲OO於犯罪未發覺前,當場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 案經陳O易、李O珠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均達成和解,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調查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壢交簡字卷第41至43頁、第47至48頁、第49頁及第50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陳O易、李O珠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