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宜不認定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依刑法第7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882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7年5月17日入監,同年9月15日因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恐嚇罪,固為累犯
- 惟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不同,犯罪型態、不法內涵亦均屬有別,難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不予加重其本案之法定最低本刑
- 又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並於109年6月17日假釋出監、同年9月22日假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等情形,然其前揭假釋期滿迄今未逾3年,且被告另於上開期間內之109年8月27日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72號),尚難排除其於假釋期間內有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可能,而被告上揭假釋現既仍有遭撤銷之可能,則其假釋結果一經撤銷,依刑法第79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能逕認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是依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被告於本案之犯行,宜不認定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以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之行動電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徒手犯案之方式尚稱和平,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就此部分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得之sony牌行動電話1支為其犯罪所得,為警扣案後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見偵卷第43、49頁)在卷可佐,爰就此部分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查獲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與他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9年9月22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3日晚間8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好朋友百貨商場前,徒手竊取孫O強置於其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SONY行動電話1支(業已發還予孫O強),得手後逕自攜離而去
- 嗣經孫O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XX號查獲
- 二、
案經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孫O強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各1份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現場照片共17張附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79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