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事 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乙OO之配偶陳O宜與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之友人簡O琪間有金錢糾紛,而簡O琪將其對陳O宜之前開債權讓與甲OO,甲OO為處理此事,遂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中午前往桃園市○○區○○○街XX號即乙OO住處,嗣2人在該處前碰面,詎甲OO因故對乙OO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13時50分許,在上址以持電擊棒或徒手等方式攻擊乙OO,乙OO此際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拉扯推擠甲OO,乙OO最終因此受有左臉挫傷及左O挫瘀傷、背挫傷等傷害,甲OO則因此受有右胸壁挫傷、右上肢挫擦傷、右腰擦傷等傷害
- 後警方O報到場,並扣得上開電擊棒1支,始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他方之告訴,此除有本院110年9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可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事實
- 二、 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事實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