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 |基於肇事逃逸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上午8時29分許前之某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9年6月11日上午,應予更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XX號前欲停靠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因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楊O旭人車O地,並造成楊O旭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下背拉傷、右側腕部扭傷、右側無名指扭傷等傷害
- 詎被告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於肇事後竟未對傷者施以必要救護或待警方O場處理,基於肇事逃逸犯意,駕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離去(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楊O旭業已當庭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772號卷第63頁、第67頁至第68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詎被告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於肇事後竟未對傷者施以必要救護或待警方O場處理,基於肇事逃逸犯意,駕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離去(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