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被訴共同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等8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OO、丙OO與甲OO結識,緣楊O懷疑其妻李O寧與徐O峰發生婚外情,要求徐O峰賠償其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果,被告甲OO遂與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下稱被告甲OO等8人)共同基於在公O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恐嚇取財及毀損(被告甲OO等8人涉犯公O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及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月19日16時35分許,在徐O峰之母即告訴人向O端位於桃園市○鎮區○○街XX號之住處,推由乙OO、丙OO以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棍棒砸毀及丟擲磚塊之方式,毀壞告訴人向O端前址住處1樓之鐵捲門及2樓之玻璃門窗,致令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向O瑞
- 因認被告甲OO等8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等8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甲OO、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與告訴人向O端達成調解並對被告甲OO等8人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卷第105至113、121頁)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等8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等8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