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提高至「5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 |查刑法第320條業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刑法第320條業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將法定刑之罰金部分,由原O之「5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提高至「5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O處斷
- ㈡
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被告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陳O明」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其所生之危害既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其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衡O前案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竊盜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型態,無論原因、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均有異,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犯有竊盜罪嫌,雖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惟其已因竊盜案件遭法院論罪科刑,仍猶未知所警惕,又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而下手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造成人民財產權時常暴露於危險之下,所為殊非可取
- 復斟酌本案被告雖著手於竊盜犯行,然因故而未能既遂,犯罪所生之危害稍減
- 兼衡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嗣邱O樺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詎仍不知悔改,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O明」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4日7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以強力磁鐵吸取商品之方式,竊取邱O樺選物販賣機機臺內之藍O耳機1組(價值新臺幣1,000元),惟因選物販賣機出貨口設有擋板,未能將商品取出而未遂
- 嗣邱O樺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邱O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㈡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2條第1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