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傷害被告乙OO、被告丙OO身體之犯意 |被告乙OO、被告丙OO則基於傷害被告甲OO身體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與被告即告訴人乙OO、被告即告訴人丙OO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甲OO基於傷害被告乙OO、被告丙OO身體之犯意,被告乙OO、被告丙OO則基於傷害被告甲OO身體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時、地,由被告甲OO持塑鋼材質之材料毆打被告乙OO、被告丙OO,致被告乙OO受有左前臂擦傷之傷害,被告丙OO受有右胸痛、左手食指擦傷、雙手挫傷、頸部擦傷等傷害
- 被告乙OO、被告丙OO則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告甲OO,致被告甲OO受有胸壁挫傷併擦傷、胸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丙OO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丙OO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甲OO、乙OO、丙OO相互成立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第67至75頁)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丙OO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丙OO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