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台幣伍佰元、汽車音響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對其人身自由所為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此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⑴被告甲OO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件犯行固非為同類罪質之案件,惟被告前於97年3月15日持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敲破自小客車玻璃後竊取車內行車電腦及汽車音響,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9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可見被告本件係在該案繫屬審理中更犯罪,且犯同類型之案件,又查,被告於該案後之98年間又犯加重竊盜罪、普通竊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100年間犯加重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9635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於本件前後犯多件同罪質之竊盜罪
- 在在足認被告就本件犯行確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此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⑵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其未賠償被害人亦未將竊盜所得財物歸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未扣案之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台幣500元、汽車音響1組,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嗣經員採集副駕駛座墊之血跡送驗比對而悉上情
- 甲OO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64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7年5月16日12時許至翌日8時間,在桃園市○鄉區○○路XX號處,見高O蓉所管領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竟以徒手砸毀該車之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徒手打開車門,進入竊取車內之車O音響(價值約新臺幣20萬元許)及約500元許之零錢,得手後隨即離去
- 嗣經員採集副駕駛座墊之血跡送驗比對而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O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刑事局上揭鑑驗書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 二、
應以被告行為時O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即由五百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O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對被告較為有利,合先敘明
- 三、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另被告前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新舊法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