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7日晚間10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龜山一路XX號碼不詳自用小客車按鳴喇叭,竟基於強制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在楊O祖上開自用小客車前,連續變換車道突然煞車達20餘秒,迫使楊O祖所駕車輛無法直行行駛,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楊O祖駕車通行之權利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O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核與告訴人楊O祖指訴(見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相O,並有監視器錄影1份及截圖照片7張(見偵卷第21頁至第24頁)在卷可稽,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O,堪以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 (二)
坦承不諱
-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之細故,不循法秉理解決,竟駕駛車輛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調解筆錄),賠償告訴人損害獲其原諒等節,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O、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未曾因故意 |
-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然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經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足認告確有悔悟之心,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