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已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之
- 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財物多寡、其迄無前科之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被告迄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已與告訴人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新台幣1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信無再犯之虞,爰併予諭知緩刑,以啟自新
- 末以,未扣案之被告竊盜所得即安全帽3頂,既已經被告支付償金,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已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之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從事即時O送工作,因缺少保溫箱,於民國109年9月3日凌晨3時20分許,見茆宇琁停放於桃園市○○區○○路XX號前之車牌號碼000—MHH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放置之「熊O外送保溫箱」(內含安全帽3頂、行動電源、無線耳機2副、提籃、熊O雨衣,總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深夜無人看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拆下該保溫箱,並放置於車牌號碼000—1932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車離去
- 二、
案經茆宇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茆宇琁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警製之贓物領據、照片13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犯罪所得即安全帽3頂,請依法宣告沒收,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